最高法废止司法解释103件对民营企业保护再度加码 法律体系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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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8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废止司法解释103件。经过此次清理,明确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561件。这是继2011年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一次全面清理司法解释。

经过清理,废止民事类司法解释53件,如《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等;废止刑事类司法解释24件,如《关于劳动教养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等。废止综合、行政诉讼类司法解释26件,如《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处接待来访工作细则》《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记者梳理这103件司法解释时发现,此次清理工作对一系列对民营经济保护不平等的规范,进行了修改或者废止,包括第95件《坚决纠正和制止以扣押人质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通知》、第94件《关于在执行经济纠纷案件中严禁违法拘留人的通知》、第15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同一事实中对同一当事人,行政机关同时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财产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依法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受诉法院是否可以合并审理问题的答复》等都对企业家人身和财产进行了更有效的保护。另外,第53件《最高法关于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如何确认问题的批复》,第55件《最高法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等,也对企业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保护。

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司法解释全面清理工作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始终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司法解释清理工作符合人民意愿,符合立法意图。清理工作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司法规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切实增强司法解释清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首先,紧紧围绕"确保法律统一有效实施"这一基本目标开展清理工作。此次全面清理工作就是要集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