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民政局
民管函〔2016〕4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性社会团体行为的通知
各全市性社会团体:
为贯彻落实中央巡视组“回头看”反馈意见,根据市委《关于在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进一步开展行业协会和学会不规范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和部署,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性社会团体行为通知如下:
一、以法律为准绳规范自身行为
社会团体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省、市出台的相关政策,不得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二、以章程为核心规范自身管理
社会团体必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范围内展开活动,不得承接政府部门违规转移的行政权力。社会团体没有相应业务范围规定拟扩大业务范围的,或因名称变更业务范围发生变化的,必须按规定履行章程修改核准程序。
社会团体要建立健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监事)制度,实行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立、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要建立健全选举制度,协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监事,应广泛征求会员意见,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要建立健全民主运行机制,章程明确须经会议集体研究的重大事项,不得由个人专断,更不能被个别人或少数人所利用或掌控。要严格执行会费管理规定,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要求,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要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不得违规向兼职领导干部发放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各种名目的补贴,不得超过规定和标准报销兼职领导干部开展协会产生的工作经费,不得违规报销兼职领导干部开展协会以外工作产生的经费,不得设立“小金库”。要严格执行《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向评选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要实行信息公开,主动向会员和全社会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和会员的查询、监督。
社会团体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三、以政策为依据规范本协会领导干部兼职
社会团体要对照《安徽省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皖组字〔2013〕18号)、《安徽省关于进一步规范退(离)休老干部在社会组织中任职问题的通知》(皖组字〔2014〕16号)和《黄山市关于进一步做好退(离)休老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规范工作的通知》(黄组字〔2014〕7号)等文件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如依然有在职和退(离)休领导干部未经审批在社会团体兼任除会员以外的任何职务,应履行内部程序罢免,并按规定程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要加强源头管控,对未经审批的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列入社会团体负责人人选,邀请在职或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除会员以外的任何职务时,必须提请其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对未办理、未通过审批的一律撤回邀请。
四、以党建为保障引领自身发展
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暂不具备组建党组织条件的社会组织,应按照区域联建、行业统建等方式组建党组织。社会组织党组织要进一步明确自身功能定位,发挥好政治核心作用,按照边学边做、边查边改的要求,将本协会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作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实。
五、自觉接受监督
市民政局将会同各相关业务主管单位采取定期抽查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全市性社会团体监督管理,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从严处罚。鼓励其他协会、本协会会员及社会公众对协会行为进行监督,对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举报。
举报电话:0559-2355359
举报邮箱:hssmzj2014@163.com
201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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