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介绍 商会章程 |
黄山市浙江总商会简介
黄山市浙江总商会由在黄山市浙江籍企业中的优秀代表组成,是经黄山市民政局登记注册,于2004年6月18日成立的民间社会团体,2021年12月21日,经黄山市民政局批准变更为黄山市浙江总商会。主管部门为黄山市工商联,接受黄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黄山市浙江总商会以“服务会员,民主办会”为宗旨,致力于推动黄山市2000多家浙商企业的共同发展进步。经过近19年的发展,商会从成立之初的几十家会员单位,已发展到现有直属会员500多人、全体会员1000余人(含团体会员)。总商会既是浙商共同议事、相互帮扶、交流合作的平台,又是依法维护商会成员合法权益的平台,还是凝聚浙商共同价值观、道德观,更好服务浙徽两地经济社会发展,加强两地人文交流的桥梁和纽带,更是黄山市委、市政府广泛联系浙江籍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和服务在黄浙江工商业界的助手。在黄山市委、市政府和总商会的共同努力下,通过不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到黄山市投资创业的浙商越来越多,投资范围横跨农林业开发、工业制造业、房地产开发、现代服务业等多行多业。据不完全统计,现有在黄山市投资兴业的浙商已达十几万人,投资总额占外来投资企业总额的78%。其中,入全市民营企业纳税百强行列的浙商企业约占43%,GDP和财政收入贡献率分别占34%和29%,解决城乡劳动力就业达26万多人,浙商企业为黄山市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黄山市浙江总商会是4A级社会组织,近年来先后荣膺全国“四好商会”、安徽省“四好商会”,商会被安徽省委、省政府表彰为“安徽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荣获黄山市“招商引资先进单位”。会长单位黄山市金太阳投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疫情期间,两次为240家商户免除租金560多万元,也是全国前几家为商户免除租金的企业,展现了企业家的奉献精神和社会价值。金太阳集团被全国工商联表彰为“全国抗击新冠疫情先进民企”荣誉称号。据不完全统计,在黄浙商及所在企业疫情期间先后捐款捐物达1600余万元。黄山市浙江总商会和在黄各浙商企业还深度参与精准扶贫、积极投身公益,各类捐款捐物近2000余万元。截至目前,仅金太阳集团就连续19年共资助大学生379人,累计帮扶资助资金达到340余万元。
黄山市浙江总商会章程
(黄山市浙江总商会五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黄山市浙江总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HUANGSHAN CITY ZHEJIANG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在黄山市投资兴业的浙江籍民企为单位会员和在黄山市组建的浙江籍异地商会为团体会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团结服务会员、增进友谊、加强合作、服务社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引导会员守法经营,树立良好的会员企业形象;加强对黄山市各级浙江籍社团组织的服务指导,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下,推动浙江省各地市在黄山市成立社团组织;以在“徽商故里”弘扬新时代浙商精神为动能,吸引中外热心黄山市建设发展的企业来黄山投资兴业,为助力共同富裕、促进浙黄两地经济社会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不懈奋斗。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黄山市工商联和黄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黄山市屯溪区屯光大道22号金太阳大厦一单元809室。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七条本会按照党章规定,原“中国共产党黄山市浙江商会支部委员会”同步更名为“中国共产党黄山市浙江总商会支部委员会”;条件成熟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黄山市浙江总商会总支委员会(功能性党组织)”,同时建立“中国共产党黄山市浙江总商会党建联盟”。
第八条本会党组织是党在黄山市浙江总商会及黄山市各级浙商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黄山市浙江总商会和黄山市各级浙商团体的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九条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十条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
第十一条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团体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本会支持党组织对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 业务范围(职能与任务)
第十三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主要职能与任务):
(一)组织会员学习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加强企业与政府的联系,起良好的桥梁纽带作用。
(二)支持商会党组织建设和活动开展,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使本会的思想政治建设得到有效加强。
(三)立足黄山,承接皖(黄)浙及辐射泛“长三角”、“大湾区”地域的经济技术贸易交流,促进区域间经济发展。
(四)对内增进与黄山市各级浙商团体的互联互通、互动互享,加强服务指导。对外建立与国内外及港澳台商会、企业的联系联谊。在引进资金、项目和技术上为会员牵线搭桥,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务等咨询对接服务,热心为会员排忧解难,代表并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承担“行业”自律职能,引导会员诚信为本、守法经营;热心社会公益“光彩事业”,塑造“浙商”品牌的美誉度、影响力。
(六)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民企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推荐优秀民营企业家、先进民营企业,协助做好推优评先表彰工作。
(七)走改革创新之路,实施“科技兴会”战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构建推广本会的新媒体矩阵,按法规对其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八)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范围及条件:
(一)会员范围:
1.单位会员由在黄山市区域内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浙商企业为主组成,含荣誉会员和会员。荣誉会员(最高为名誉会长)范围为厅局级以上(含现任处级)和本会历届领导,以及关心支持安徽(黄山)、浙江两地经济、文化发展的海内外知名人士。
2.团体会员范围为热心本会建设的内外各地浙商企业在黄成立的异地商协会等。
(二)入会条件:
1.自愿加入本会;
2.承认本会章程;
3.关爱家乡,乐于奉献;
4.能积极参加本章程规定的活动、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五条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会员入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表明入会意愿,填写并提交入会登记表、邀请函;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服务优先权;
(四)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信誉。不组织、不参与一切有损于政府和本会声誉、形象的活动;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本会《章程》的制定和重大修改;
(二)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重组、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常务理事会决定随进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负责人(会长、秘书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等);
(三)筹备并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领导本会秘书处开展工作,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
(六)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专职执行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和荣誉会员等;
(七)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八)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议应当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会长办公会。常务会长办公会是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常务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专业委员会主席及秘书长组成。本会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党组织负责人列席常务会长办公会。
第二十六条 常务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主持召开,(轮值)执行会长负责会议议题的提出和审定,秘书长(含专职执行秘书长)负责会议安排和决议落实。常务会长办公会决议须经2/3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会长办公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专职执行秘书长,可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届中更替与增补,人选由会长提名,经常务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提交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聘任。非会员专职执行秘书长在本会不行使表决权、选举权,享有议事建议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由专职执行秘书长坐班主持,聘用助理若干人组成。秘书处在会长、秘书长和执行会长的领导下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决策协调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
(四)热心本会工作,具有奉献精神;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七)通过所在区域主管部门安排的综合评价至少达B级(含)以上。
第三十条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循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会鼓励、欢迎现有及新组建的黄山市各级浙江籍异地商会,可以团体会员身份推举代表作为副会长人选,按提名选举程序入选后参与本会管理,人选须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选举通过。以自愿为前提,黄山市现有各级浙江籍异地商会的会员可作为团体会员成份列入本会会员,享受本会会员待遇。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执行会长轮值制。会长负责商会全面工作,轮值执行会长主持商会日常工作,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受会长授权,行使轮值期间的财务审签权。秘书长协助会长、执行会长工作,履行财务列支预审权。会长、秘书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会议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监事会监事列席会长会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监事会主席、秘书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会副主席、副会长每届任期届满,重新选举产生。任期未满因故提出离职,需提交书面辞呈,经本会常务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提交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同意。本会会长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续任。卸任会长享有名誉会长荣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职责:
(一)领导本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可授权轮值执行会长)常务会长办公会议;
(三)督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常务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负责本会财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专职执行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及各内设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对外协调与党政相关机构的工作衔接;对内协调各层面、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本会内设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选,提交常务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负责招录本会秘书处专职助理人员的推荐和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为建立健全社团组织法人治理结构,本会设立监事会。安排监事会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监事若干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事会严格按国家有关规章和本会章程,本着对本会和全体会员负责的态度,开展工作、履行职责,督促商会规范运作。
(二)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列席本会常务会长办公会;监事列席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有权在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但不参与表决。监事会通过出席各级会议、参与商会的各项活动等形式进行全过程监督,内容包括:
1、监督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情况;
2、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情况及各项会议决议贯彻执行情况;
3、对商会资金来源的落实及财务支出、财会核算进行监督,并督促其向会员代表大会定期公布;
4、向常务理事会提请对商会任何成员有悖本会宗旨及《章程》的行为进行审议并通过罢免,对常务理事会、秘书处成员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三)定期召开监事会。监事会对在本会成员内聘请监事拥有提名权。
(四)监事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受全体会员监督。
第三十八条 增设以下特殊条款,列为“黄山市浙江总商会公章使用管理制度”中“不可更改、不可撤销”内容:
(一)组建“黄山市浙江总商会公章使用群”,群成员由名誉会长(卸任会长)、会长、监事会主席、顾问、“研发委”主席等成员组成。每次公章使用,必须经该群成员集体在线审议通过方可执行,并作《黄山市浙江总商会公章使用登记表》登记备案。如涉及合同等重大事宜,需事先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建议。
(二)为维护本会良好声誉和资产权益,遇本会在未来若发生有不利自身建设与健康发展的重大变故,该“公章使用群”可以启用“应急群决议”,有权发起动议召集常务理事会,阻止不利行为发生及影响扩大,罢免并改选涉事的常务副会长及以上,直至会长等核心领导班子成员。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团体会费;
(二)特别会费:接受捐赠、赞助的资金;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特别会费主要用途:1.用于公益、慈善、扶贫、助学、救济等;2.用于年会、庆典、换届等大项活动等开支;3.用于承接政府功能延伸,积极支持协助“融杭接沪”、“长三角一体化”等开支;4.其它合理开支。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收支由秘书处负责,并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的监督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修改,由常务理事会审议,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于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2年6月18日本会五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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